本期公基輕松學的主題是:人身自由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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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生命權(最基礎):
(1)憲法沒有明文規定,是人身自由的應有之義。
(2)不允許單方允諾放棄生命。
2、人身自由不受侵犯:
《憲法》第37條規定:
(1)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;
(2)任何公民,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,并由公安機關執行,不受逮捕;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八十條:逮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,由公安機關執行。
(3)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。(舉例:懷孕去超市被懷疑,非法搜查身體)
3、人格尊嚴不受侵犯:
(1)現行憲法首次規定。(1982年憲法)
(2)基本內容:姓名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隱私權。
《憲法》第38條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。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、誹謗和誣告陷害。
4、住宅不受侵犯:
(1)《憲法》第39條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
(2)與財產權混合考查,舉例:甲和乙有仇,甲燒了乙的房子。
5、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(2原因+3機關):
(1)《憲法》第40條規定,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(2)《郵政法》第3條規定: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,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
2.(多選題)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下列情形中,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是( )。
3.(多選題)公安局民警懷疑劉某在家嫖娼,于深夜未持檢查證進入劉家,將還在睡夢中未換衣的劉某傳喚到公安局詢問,根據我國《憲法》和法律的規定,民警的行為侵犯了劉某的哪些憲法權利( )。
4.(判斷題)在民事案件中,除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之外,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(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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